根據第10/2012號法律第六條的規定,本局獲賦予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條件之權限,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尊親屬、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本局自2012年11月1日起推出自願參與的「隔離」措施申請服務包括:
(一) 「自我隔離」及「由第三者提出隔離」申請 (二) 廢止「隔離」禁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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