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隔離』及『由第三者提出隔離』申請
根據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第六條一款規定: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尊親屬、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
申請須知及手續
1. 「自我隔離」申請
申請資格:
任何人士均可申請
2. 「由第三者提出隔離」申請
申請資格:
申請者必須為被申請隔離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
申請限制:
申請必須先得到被申請隔離者的簽署確認
3. 申請隔離期限
申請隔離期限最長為兩年
4.
申請禁止進入幸運博彩娛樂場
申請者可提出禁止進入全部或部分本澳幸運博彩娛樂場
5.
申請手續
·
填妥「自我隔離」/「由第三者提出隔離
」申請表
·
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2樓A本局辦公地點遞交申請
·
帶同申請者及被申請隔離者的身份證正本核對身份資料,以及後者證件近照相片乙張
·
若透過本澳任一間幸運博彩娛樂場轉交本局之「自我隔離」申請,本局會再向被申請隔離者核對資料
·
被申請隔離者須親臨本局辦公地點辦理有關手續
6.
批准通知
由遞交申請日期起,本局於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獲批的隔離期起始日及屆滿日。
7.
注意事項
·
參與隔離計劃屬自願的
·
「隔離期間」是指持續性的時間,直至隔離禁令期屆滿;但在隔離禁令生效期間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廢止隔離之申請除外
·
申請一經批准,被隔離者在隔離禁令生效期間禁止進入或逗留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部或部分幸運博彩娛樂場。倘若違反上述規定,則構成違令罪
·
可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問題賭博防治機構的輔導服務
延續隔離期
在隔離禁令期屆滿或由被隔離者提出廢止後,相關者須提出或確認新申請後才可延續有關期限。
廢止隔離禁令申請
被隔離者可在隔離禁令生效期間提出廢止申請,但有關廢止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計滿三十日後方產生效力。
須由被隔離者親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2樓A本局辦公地點辦理有關手續。
查詢方法
如對上述申請資料查詢,歡迎從以下途徑與本局聯絡: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804 號 中華廣場 12 樓 A
電話:(853) 8397 3286
傳真:(853) 2871 2331
電郵:exclusion@dicj.gov.mo
申請表索取地點
本局、社工局志毅軒
及本澳幸運博彩娛樂場均可索取申請表格,或可在本局網頁下載。
申請表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