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承批公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引入一種名為幸運輪的新幸運博彩方式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及其對於施行上述博彩規則而作出的建議書;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分別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許可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名為幸運輪之幸運博彩。
二、核准載於附件內之《幸運輪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之組成部份。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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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 運 輪 法 定 規 章
第一條
設備及輪盤格數劃分
一、幸運輪博彩設有一個直徑不少於1.5公尺的輪盤,由莊荷轉動之。
二、輪盤的邊用釘分成均等的五十二格,其中:
(一)24格採用一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二)12格採用第二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三)8格採用第三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四)4格採用第四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五)2格採用第五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六)1格採用第六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七)1格採用第七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三、一個指示器,指出所開的結果。
第二條
開始操作
每局開始之前,莊荷高聲宣告「截止投注」,自此時起不再接受投注,且所有已作出的投注均不得更改或取回。
第三條
下注
一、所有投注以籌碼於檯證上劃有代表輪盤上各個格位的號碼或特定記號的長方格位內作出。
二、閒家可選擇任何一格或作多格投注。
三、閒家為惟一為其所作之投注負責者,即使莊荷替為下注。
四、為着產生上一款之效力,閒家應確實莊荷有正確地按其指示為其下注。
第四條
輪盤之轉動
一、輪盤由莊荷以人手轉動,而轉動之方向可隨意選擇。
二、輪盤只可由莊荷轉動。
三、輪盤須至少轉滿三圈,該局方為有效。
四、如輪盤轉不足三圈,則莊荷須高聲宣告「此局無效」,並重新轉動輪盤。
第五條
中彩注碼
當上述一條所載之輪盤轉動完成且停定後,指示器確定中注一格。
第六條
賠彩
所有中彩注碼按照以下賠率表賠出:
(一)第一條(一)項所指的24格——1賠1;
(二)第一條(二)項所指的12格——1賠3;
(三)第一條(三)項所指的8格——1賠5;
(四)第一條(四)項所指的4格——1賠10; *
(五)第一條(五)項所指的2格——1賠20; *
(六)第一條(六)項及(七)項的格位——1賠45。
* 請查閱: 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