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文   |   Português   |   English |  home 返回主頁


 返 回

更正

鑒於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內的 第4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載附的《幸運輪法定規章》的中、葡文文本存有不正確之處,故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對之作出更正:

原文第六條(四)項為:

“第一條(四)項所指的4格——1賠11;”

更正為:

“第一條(四)項所指的4格——1賠10;”

及原文第六條(五)項為:

“第一條(五)項所指的2格——1賠23;”

更正為:

“第一條(五)項所指的2格——1賠20;”。

———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返 回
註: 本網站如若刋登任何法例,均只僅作參考之用。官方版本請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2樓A   電話: (853) 2856 9262    傳真: (853) 2837 0296    Email: enquiry@dicj.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