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行政許可的指引
(2024年10月版)
1. 許可的適用範圍
1.1 凡在本澳為宣傳或推廣商業產品、服務或業務而組織或舉辦任何商業性質的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 (下簡稱“獎券或抽獎活動”),不論是在線下或線上舉行,均應預先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下簡稱“博監局”) 申請行政許可。
• 例子:
(1) 在店舖消費滿1,000元可免費獲贈一張抽獎券/刮刮卡/轉一次幸運輪/獲得一個5元至20元不等的隨機立減紅包;
(2) 在店舖的Facebook、微信或Instagram等社交平台上完成點讚、關注及追蹤任務後,可免費參加抽獎;
(3) 凡掃描店舖的二維碼、登入相關頁面及參與指定遊戲後,可即時在線上參加抽獎,以及即時得悉抽獎結果。
1.2 不帶商業性質的獎券或抽獎活動並不適用博監局的行政許可。
• 例子:
(1) 在私人婚宴或聯誼聚會上進行的抽獎
(2) 某商業機構舉辦聖誕聯歡時向員工提供的抽獎
(3) 由慈善或非牟利團體為籌款目的舉辦的抽獎
2. 抽獎的認定
2.1 抽獎是指僅靠“運氣”贏出的博彩活動,一般可理解為以“隨機”方式抽出或產生得獎結果。
• 例子:
利用乒乓球、抽獎箱、幸運輪、電腦軟件或電腦程式等工具隨機抽出或產生得獎結果的抽獎。
2.2 非僅靠運氣,純綷或主要依靠技術、技巧,又或按預設標準等方式去挑選或決定得獎結果時不屬於抽獎。
• 例子:
(1) 利用筷子、夾子或其他工具夾取物品
(2) 按先到先得方式派發指定物品
(3) 在攝影或歌唱比賽中經過評審或評選的方法選出得獎者
3. 抽獎的形式、用具及獎品
3.1 不論抽獎是透過甚麼形式、用具、涉及甚麼獎品或若干獎品價值,只要抽獎是同時符合“商業”及“隨機”兩個性質時 (上述第1點及第2點),便須預先通知博監局,在得到許可後方可進行。
• 有關抽獎形式或用具的例子:
(1) 抽獎券、抽獎箱、幸運輪、刮刮卡或揭揭卡
(2) 利用電腦軟件或電腦程式在線上進行抽獎後,再:
- 在線下的門店內公佈得獎結果
- 在Facebook、微信或Instagram等社交平台上公佈結果
- 透過手機介面即時公佈結果
3.2 在進行抽獎活動時,應避免使用或展示任何與娛樂場或其他博彩賭具相同、帶有明顯的賭博含意或象徵、含有淫穢或不雅等內容,又或明顯對公眾構成危險的用具。
3.3 申請行政許可時,不論抽獎活動涉及甚麼獎品、若干獎品價值,又或當中有否涉及購買成本 (如由第三方贊助的情況),均需以獎品的巿場價值或成本價值作出申報。
4. 提交申請及審批的時間
4.1 申請應最少在舉行抽獎活動前十日提交 (倘在抽獎前有推廣活動,則應在有關推廣活動推出前十日提交)
• 例子:
A公司有如下一個推廣計劃:
-- 7月1日:開始宣傳推廣活動
-- 7月16日至8月31日:向購物滿100元的顧客派發一張抽獎券,填寫資料及在活動截止前放入指定抽獎箱即可獲抽獎機會。
-- 9月1日:抽出三名中獎者
** A公司應最少於7月1日前十天 (即6月21日或之前) 提交申請
4.2 申請一經接受,將在5個工作天內批覆 (自有關申請所須文件齊備日起計) (服務承諾)。
5. 注意事項
5.1 舉辦者需按已申請及獲博監局批准的方式及條件進行有關活動。倘屬特殊情況需要有關更改或註銷申請,應在有關活動未推出前提出 (倘具合理解釋及獲博監局批准者除外)。
5.2 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抽獎時應有博監局一名代表在場監察。為此舉辦方應積極配合及提供協助。
5.3 抽獎活動獲批准並不免除舉辦者應遵守其他法定責任及義務。包括倘有的向財政局繳交按獎品總值計算的印花稅等。
5.4 抽獎完結後,舉辦者應盡快以適當方式向博監局提交抽獎結果或得獎者名單等資料。
5.5 除上述5.4點外,獎券銷售的申請人還需在活動完結後盡快提交有關活動的財務資料及資金去向等證明文件。
5.6 舉辦者應遵守第47/98/M號法令之相關規定。
6. 其他需知
6.1 根據第47/98/M號法令規定,在進行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之場所及地點內,禁止進行投注或任何博彩及出售任何未經許可之服務。
6.2 申請許可的抽獎或同類活動應只屬申請人在宣傳或推廣其產品或業務的一個部份,不得視作為業務的核心或營利的主要來源,因此一般不應長期持續性地,又或以非善意或規避法律等非法方式進行。
• 例子:透過提供抽獎活動吸引消費者以明顯不合理或遠超巿場一般售價以購買商品或服務
6.3 組織或舉辦任何收費形式或以營利作主要目的之獎券或抽獎活動,將有可能觸犯第20/2024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倘獲博監局特別批准屬慈善用途的活動則除外)。
• 例子:向參加者收取一元以參加「一元奪寶」、「一元遊戲」、「一元抽獎」,又或「一番賞」等收費抽獎活動。
博彩監察協調局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