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務 簡 介
服務的適用範圍
按照分別載於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號法令及七月二十八日第 10/2003 號法律的行政條件法律制度的規定,擬進行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的人士或實體,必須事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行政許可。申辦者必須最少在舉行相關活動十個工作日前,向本局呈交申請文件提出申請。對並未持有進行相關活動所需之有效許可者,則禁止經營或進行有關業務;惟不帶商業性質或進行於特許合同範圍內之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則例外。
本局有關監管獎券銷售以及抽獎之權限和職責
(一)有權限給予許可之實體,得透過公佈於 《政府公報》之批示、巿政條例或其他合適之規範性文書,對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訂定其他要件或運作規定 。 ( 第 47/98/M 號法令第五條 )
(二)有權限實體應向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擬取得許可所須遵守之要件、一般及特別條件以及手續之書面資料 。 ( 第 47/98/M 號法令第五十四條 )
(三)進行抽獎時,應有一名有權限實體之代表在場。 ( 第 47/98/M 號法令第十條 )
(四)按第 47/98/M 號法令第四十六條對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 ( 第 47/98/M 號法令第四十六條 )
許可申辦者的義務
(一)應最少提前十日作出通知 。 ( 第 47/98/M 號法令第九條 )
(二)依法履行活動之固有稅務義務 。 ( 第 47/98/M 號法令第五條 )
(三)無根據法規之規定持有所需之有效許可,則禁止經營或進行有關業務或項目。
( 第 47/98/M 號 法令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