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第47/98/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條件制度》的規定,凡在本澳為宣傳或推廣商業產品、服務或業務而組織或舉辦任何商業性質的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均需至少在活動舉行前十日,預先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不帶商業性質的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例如由慈善或非牟利團體為籌款目的、巿民在日常的私人聚會、商業機構在員工內部聯歡等活動上所進行者則不適用。
根據第47/98/M號法令第46條的規定,無適當許可進行有關抽獎等活動,將視乎違法者是自然人或法人,最高可被分別科70,000澳門元及200,000澳門元的罰款。另外,不按照已通知博監局之方式及條件,或不遵守由博監局訂定之方式及條件而從事有關活動,亦將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最高可被分別科40,000澳門元及100,000 澳門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