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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2號行政法規

博彩中介人佣金稅項之部分豁免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博彩中介人佣金稅項之部分豁免

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他報酬之需徵稅率,給予40%之部分豁免,因而免除責任之適用稅率定為3%。

第二條

豁免期間

上條所指稅項之部分豁免為期三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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