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002號行政法規
博彩中介人佣金稅項之部分豁免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博彩中介人佣金稅項之部分豁免
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他報酬之需徵稅率,給予40%之部分豁免,因而免除責任之適用稅率定為3%。
第二條
豁免期間
上條所指稅項之部分豁免為期三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