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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轉承批公司為了更新經第30/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核准的幸運博彩《輪盤法定規章》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輪盤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第30/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輪盤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及輪盤上之分間

一、用具:直徑約32吋(約81.2厘米)木圓柱體一個,內有一設在樞軸或滾珠軸上的移動輪盤。

二、輪盤:盤面部份略凹,平面光滑或有槽,並用金屬片固定分間為三十七格。

三、每格相等於一個號碼,包括0號在內。

四、有別於0號的號碼刻在紅、黑相間的底色上。

五、0號並無上一款提及的底色。

第二條

擲珠及宣佈無效

一、擲珠方向可由左至右或由右至左,跟輪盤旋轉方向相反滾動。

二、珠子滾動時,若有籌碼或任何其他物件跌入輪盤內,莊荷須停止該局並高聲宣佈該局無效。

三、將跌入盤中的籌碼或物件取出後,莊荷將珠子放回在上局中獎號碼的間隔內之後重新擲珠。

第三條

投注

一 . 上局殺賠完畢後,方可進行投注。

二. 可採用下列任一程序進行投注:

(一) 進行投注後或(如設有計時器)結束計時後,莊荷按鐘然後擲珠,此時開始不得再進行投注或更動已作出的投注;

(二)珠子在滾動時博彩者仍可進行投注,至莊荷高聲宣佈 停止投注一刻開始不得再進行投注或更動已作出的投注。

第四條

中獎號碼

當珠子完全停止在三十七個分格中的某一間格內時,該號碼為中獎,莊荷高聲宣讀中獎“機會”的號碼及顏色,同時把標記放在檯証上中獎號碼處。

第五條

賠注

一、得出擲珠結果後,莊荷先收起博彩者的輸注,然後依下列次序賠注:直十二門及大、中、小十二門,九門,如設紅、黑或單、雙號碼,六門、四門騎綫,三門一列,兩門騎綫,最後是孤丁。

二、若博彩者不只下一注,亦可同時獲得賠注。

三、若莊荷把勝注的籌碼弄亂而監場又未能準確地指示其把籌碼還原時,則根據參與該局的博彩者指示或翻看錄影帶還原籌碼。

第六條

投注“機會”

博彩者可下注於下列“機會”:

(一)一個號碼——孤丁;

(二)兩個號碼——兩門騎綫;

(三)三個號碼——三門一列;

(四)四個號碼——四門騎綫;

(五)六個號碼——六門;

(六)九個號碼——九門;

(七)一門十二個號碼:1,3,5,13,15,17,20,22,24,32,34,36或2,4,6,14,16,18,19,21,23,31,33,35;

(八)直十二個號碼——直綫十二門;

(九)小——一至十二號碼;

(十)中——十三至二十四號碼;

(十一)大——二十五至三十六號碼;

(十二)雙——雙號碼;

(十三)單——單號碼;

(十四)小——一至十八號碼;

(十五)大——十九至三十六號碼;

(十六)紅——紅號碼;

(十七)黑——黑號碼。

第七條

賠率

博彩者中注,除原注碼外,依下列得賠率:

(一)壹個號碼——孤丁——1賠35;

(二)兩個號碼——兩門騎綫——1賠17;

(三)三個號碼——三門一列——1賠11;

(四)四個號碼——四門騎綫——1賠8;

(五)六個號碼——六門——1賠5;

(六)九個號碼——九門——1賠3;

(七)十二個號碼——十二門、直綫十二門、小、中、大——1賠2;

(八)十八個號碼——雙、單、小、大、紅、黑——1賠1。

第八條

0號

凡開出0號,投注於0者勝,而其餘投注則輸給場方。

第九條

許可

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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