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轉承批公司為了更新經二月十二日第21/96/M號訓令核准的幸運博彩《魚蝦蟹骰寶法定博彩規則》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魚蝦蟹骰寶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二月十二日第21/96/M號訓令,並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三十三)項之約束,將之改為對外規範性批示。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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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蝦蟹骰寶”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魚蝦蟹骰寶”博彩用具包括:
(一)三粒骰子,各骰平面上分別刻有:
圖案 顏色 點數
魚紅色 一點
蝦綠色 二點
葫蘆 藍色 三點
金錢 藍色 四點
圖案 顏色 點數
蟹綠色 五點
雞紅色 六點
(二) 三粒骰子重量相等,全然均衡,各正反兩面之點數皆共為七點;
(三) 一個特別骰盅,結構如下:
(1) 一個黑色不透明材料圓底盅座,玻璃底板下與一個把手或一電子啟動裝置相連,底板之上鑲有一個透明玻璃罩,三粒骰子放在玻璃罩內;
(2) 另有一可揭式盅蓋,顏色、質料與盅座相同,能吻合地蓋着玻璃罩,盅蓋之兩邊用扣與盅座相繫。
(四) 一張或多張檯證,上面印有三粒骰子之各種投注方式。
第二條
開始投注
一、下注前,莊荷須用可揭式盅蓋蓋好玻璃罩,用扣將盅蓋與盅座繫牢,然後連續按下把手三次或啟動電動搖骰裝置,隨後開始下注。
二、啟動把手或電動裝置可將置放於特別骰盅前之燈牌在投注開始前自動亮着。
三、除上款規定程序外,莊荷亦可高聲宣佈下注開始。
第三條
博彩方式
一、莊荷按響鐘表示投注停止後高聲宣佈開骰。
二、開骰結果由莊荷於揭開可揭式盅蓋後宣佈,而中彩各瓣可於燈牌中以亮燈顯示。
三、可揭式盅蓋被揭開後發現有骰子相 疊 或斜靠不平時,莊荷宣佈該局無效,隨即進行另一局。
四、遇上款之情況時,博彩者不得取銷下注,但可從新投注。
第四條
賠注
莊荷未將各中彩注賠畢前,不得將玻璃罩蓋上。
第五條
下注
博彩者可在下列各瓣下注:
(一)“小”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由4點至10點;
(二)“大”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由11點至17點;
(三)“三軍”任何骰子平面之圖案;
(四)“指定單色”三粒骰子中只出現一粒與選定顏色一致(註:如出現一粒、三粒或無所投注之顏色均作輸);
(五)“指定雙色”三粒骰子中出現兩粒與選定顏色一致;
(六)“指定三色”三粒骰子俱與選定顏色一致;
(七)“任何三色”三粒骰子之顏色皆相同;
(八)“指定圍骰”三粒骰子俱與選定圖案一致;
(九)“任何圍骰”三粒骰子之圖案皆相同;
(十)“點數”由4點至17點,三粒骰子平面點數之總和。
第六條
賠率
本規章第五條各式投注之賠率如下:
(一)“小”一賠一;
(二)“大”一賠一;
(三)“三軍”:
“投中一粒骰子與選定圖案相同”一賠一;
“投中兩粒骰子與選定圖案相同”一賠二;
“投中三粒骰子與選定圖案相同”一賠三。
(四)“指定單色”一賠一;
(五)“指定雙色”一賠三;
(六)“指定三色”一賠二十;
(七)“任何三色”一賠七;
(八)“指定圍骰”一賠一百五十;
(九)“任何圍骰”一賠二十四;
(十)“點數”:
4點及17點:一賠五十;
5點及16點:一賠十八;
6點及15點:一賠十四;
7點及14點:一賠十二;
8點及13點:一賠八;
9點、10點、11點及12點:一賠六。
第七條
全骰
若三粒骰子之圖案相同,通吃“大”、“小”各注。
第八條
許可
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