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考慮到經營幸運博彩的其中一家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要求對《“娛樂場之戰”法定規章》中第一條進行修改;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74/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娛樂場之戰”法定規章》第一條內文更改如下:
“第一條
用具
“娛樂場之戰”博彩用具包括:
(一)一副或多副紙牌,每副共52張;
(二)一個派牌盒(“牌靴”)和一張作切牌用的咭;
(三)一部自動洗派牌機;或
(四)一部洗牌機;
(五)一張設七座位或七座位以上具有檯證的博彩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