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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轉承批公司為了更新經第3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核准的幸運博彩《骰寶法定規章》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骰寶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第3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骰寶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骰寶博彩用具包括:

(一)三粒骰子,一至六點分別刻在各骰平面上,三粒骰子重量相等,全然均衡,各正反兩面之點數皆共為七點;

(二)一個特別骰盅,結構如下:

(1)一個黑色不透明材料圓底盅座,玻璃底板下與一個把手或一電子啟動裝置相連,底板之上鑲有一個透明玻璃罩,三粒骰子放在玻璃罩內;

(2)另有一可揭式盅蓋,顏色、質料與盅座相同,能吻合地蓋着玻璃罩,盅蓋之兩邊用扣與盅座相。

(三)一張或多張檯證,上印有三粒骰子之各種投注方式。

第二條

開始投注

一、下注前,莊荷須用可揭式盅蓋蓋好玻璃罩,用扣將盅蓋與盅座繫牢,然後連續按下把手三次或啟動電動搖骰裝置,隨後開始下注。

二、啟動把手或電動裝置可將置放於特別骰盅前之燈牌在投注開始前自動亮着。

三、除上款規定程序外,莊荷亦可高聲宣佈下注開始。

第三條

博彩方式

一、莊荷按響鐘表示投注停止後高聲宣佈開骰。

二、開骰結果由莊荷於揭開可揭式盅蓋後宣佈,而中彩各瓣可於燈牌中以亮燈顯示。

三、可揭式盅蓋被揭開後發現有骰子相 疊 或斜靠不平時,莊荷宣佈該局無效,隨即進行另一局。

四、遇上款之情況時,博彩者不得取消下注,但可從新投注。

第四條

賠注

莊荷未將各中彩注賠畢前,不得將玻璃罩蓋上。

第五條

下注

博彩者可在下列各瓣下注:

(一)“小”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由4點至10點;

(二)“大”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由11點至17點;

(三)“三軍”任何一粒骰子出現選定之平面點數;

(四)“圍骰”三粒骰子平面與選定點數相同;

(五)“全骰”在一點至六點內,三粒骰子平面點數相同;

(六)“點數”由4點至17點,三粒骰子平面點數之總和;

(七)“雙”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為雙數;

(八)“單”三粒骰子之點數總和為單數;

(九)兩粒骰子平面點數相同、一粒另外之組合;

(十)選定三粒骰子之平面點數;

(十一)“長牌”任兩粒骰子之平面點數;

(十二)“短牌”選定兩粒骰子之平面點數;

(十三)選定四個點數其中三個出現在骰子平面上。

第六條

賠率

上一條款各式投注賠率如下:

(一)“小”一賠一;

(二)“大”一賠一;

(三)“三軍”投中一粒骰子平面點數一賠一,兩骰相同一賠二,三骰相同一賠三;

(四)“圍骰”一賠一百五十;

(五)“全骰”一賠二十四;

(六)“點數”:

4點及17點,一賠五十;

5點及16點,一賠十八至一賠三十;

6點及15點,一賠十四至一賠十八;

7點及14點,一賠十二;

8點及13點,一賠八;

9點、10點、11點及12點,一賠六。

(七)“雙”一賠一;

(八)“單”一賠一;

(九)“兩粒骰子平面點數相同,一粒另外之組合”一賠五十;

(十)“選定三粒骰子之平面點數”一賠三十;

(十一)“長牌”一賠五;

(十二)“短牌”一賠八;

(十三)“選定四個點數其中三個出現在骰子上”一賠七。

第七條

全骰

若三粒骰子平面點數相同,通吃「大」、「小」各注。

第八條

許可

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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