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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令第171/79/M號

十月二十七日

鑑於本地區經營博彩被特許人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對一九六四年二月一日第7461號訓令核准之《輪盤》博彩規則提出建議;

考慮到上述規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及博彩合同監察處之贊同意見後;

經聽取政府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

第一條

核准《輪盤博彩正式規章》,該規章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並送交派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簽名。

第二條

廢止一九六四年二月一日第7461號訓令核准之《中式及歐式博彩規章》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九條。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護理總督 甘培樹

輪盤博彩正式規章

第一條

(設備)

一、博彩使用上置兩面玻璃板之枱。在兩玻璃板之間即枱面中間徹底水平處放置一儀器。

二、該儀器為一圓柱體,內有一設在樞軸或滾珠軸承上之旋轉輪盤,該輪盤周邊共有二十五個凹格。

三、每一凹格代表一數字——一號至二十四號——或一藍星,數字以紅色或黑色為底色相間,藍星以白色為底色。

四、負責擲球之庄荷坐在上述儀器前面,其他庄荷則坐在另一邊。在負責擲球之庄荷之旁邊設置一電子儀器以控制中獎 “機會”之亮燈顯示。

第二條

(擲球)

擲球之方向為由右至左,輪盤則在同一時間向相反方向旋轉。

第三條

(下注)

負責擲球之庄荷以鈴鐘響聲通知圓球擲在原先已轉動並開始在輪盤周邊即周邊之凹格上走動之前,閒家方得下注。

第四條

(擲球結果)

圓球完全停在二十五個凹格中任一個時,負責擲球之庄荷須控制上述電子儀器,以顯示中獎之“機會”。

第五條

(擲球無效)

一、在圓球行走時,如有任何籌碼或其他物件跌在旋轉輪盤上,則負責擲球之庄荷須宣告“擲球無效”並停止博彩。將有 關籌碼或物件拿走後,再重新擲出圓球。

二、如圓球停在二十五個凹格外之輪盤任一位置上,則該擲球亦視為無效。

三、如擲球無效,則不得變更已作出之下注,但得加注。

第六條

(投注之賠償)

一、擲球得出結果後,庄荷須接收輸方所下注之籌碼以及對贏方之投注作出賠償。對單一投注,須最後賠償之。

二、如同一閒家作出之投注多於一項,則得同時對其所贏出之投注作出賠償。

三、如庄荷基於任何原因將贏取投注之籌碼碰亂,且該博彩枱之主管無法確定回復原投注,則有關復原須根據參與該局博彩之閒家之指示為之。

第七條

(投注之“機會”)

得投注下列“機會”:

a)複式賠償:

一個號碼或星號(單一投注); 兩個號碼; 三個號碼; 四個號碼; 六個號碼; 八個號碼。

b)單式賠償:

十二個號碼; 小號碼(一號至十二號); 大號碼(十三號至二十四號); 顏色(紅色或黑色)。

第八條

(獎金)

一、贏出之閒家取得本身之投注款項以及下列複式賠償“ 機會”之獎金:

a)一個號碼或星號(單一投注)——投注金額之二十三倍;

b)兩個號碼——投注金額之十一倍;

c)三個號碼——投注金額之七倍;

d)四個號碼——投注金額之五倍;

e)六個號碼——投注金額之三倍;

f)八個號碼——投注金額之兩倍。

二、如擲球之結果為圓球跌入星號之凹格內,則其他“機 會”全輸。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九日於博彩合同監察處

派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Manuel de Azevedo Moreira Maia

炮兵部隊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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