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監察廳
一、博彩監察廳具下列職權:
(一) 規劃及建議有利監察博彩活動的策略及措施,並制定相關工作計劃;
(二) 統籌有關娛樂場,以及獲許可經營博彩的其他地點及場所的監察工作;
(三) 統籌與博彩活動相關的監察工作,以及不法博彩活動的預防及調查工作;
(四) 就與經營博彩業務相關的申請,以及根據法例規定對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的申請發表意見;
(五) 就各類博彩方式及其規則或規章發表意見;
(六) 統籌與博彩設備、系統及用具相關的監察工作,並研究及處理涉及其技術規格的事宜;
(七) 處理涉及其職權範圍的行政處罰程序;
(八) 執行上級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博彩監察廳下設:
(一) 監察一處;
(二) 監察二處;
(三) 博彩設備監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