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21號行政法規
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及隸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協助制定博彩業政策、執行有關政策,以及規管、監察及協調博彩經營及活動的公共部門。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隸屬於經濟財政司司長。
第二條
職責
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職責為:
(一) 協助制定及統籌博彩業政策,並執行相關政策;
(二)
確保經營博彩業務的承批公司(下稱“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下稱“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活動,以及彼等與公眾之間的關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及法例規定;
(三) 協助制定及完善屬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圍的規範性文件,以及向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發出指引;
(四) 監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活動,尤其在履行法定義務及批給合同義務,以及遵守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引方面;
(五) 監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適當資格及財力;
(六) 監察各類型博彩活動;
(七) 監察博彩相關法例的遵守情況;
(八) 監察博彩收入,尤其是法例或批給合同規定的博彩毛收入及其他收入;
(九) 履行與博彩相關的調查工作;
(十) 發出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准照;
(十一) 規管博彩機及其相關設備及系統供應及檢測業務;
(十二) 核准承批公司用作經營批給業務的設備、系統及用具;
(十三) 促使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以及博彩中介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及履行社會責任;
(十四) 促進、協調及執行負責任博彩的宣傳活動;
(十五) 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
二、為履行本身職責,博彩監察協調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 博彩監察廳;
(二) 調查廳;
(三) 法律及准照廳;
(四) 財稅及合規審計廳;
(五) 設施及資訊廳;
(六) 博彩研究及聯絡廳;
(七) 行政財政處。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 領導及統籌整體工作,並對各附屬單位進行必要監督;
(二) 編製活動計劃及報告,以及預算建議,並提交上級審批;
(三) 核准及發出部門應遵守則及工作指引;
(四) 對外代表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 建議人員的委任,並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任用;
(六) 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 輔助局長;
(二) 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三) 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二、局長由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第六條
博彩監察廳
一、博彩監察廳具下列職權:
(一) 規劃及建議有利監察博彩活動的策略及措施,並制定相關工作計劃;
(二) 統籌有關娛樂場,以及獲許可經營博彩的其他地點及場所的監察工作;
(三) 統籌與博彩活動相關的監察工作,以及不法博彩活動的預防及調查工作;
(四) 就與經營博彩業務相關的申請,以及根據法例規定對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的申請發表意見;
(五) 就各類博彩方式及其規則或規章發表意見;
(六) 統籌與博彩設備、系統及用具相關的監察工作,並研究及處理涉及其技術規格的事宜;
(七) 處理涉及其職權範圍的行政處罰程序;
(八) 執行上級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博彩監察廳下設:
(一) 監察一處;
(二) 監察二處;
(三) 博彩設備監察處。
第七條
監察一處
監察一處具下列職權:
(一) 監察娛樂場的運作,以及進入娛樂場、在娛樂場內工作及博彩的相關法例及批給合同的遵守情況;
(二) 預防及調查在娛樂場內的不法博彩活動;
(三) 監察博彩中介人在娛樂場內的業務;
(四) 監察在娛樂場內各類博彩方式;
(五) 根據法例規定就娛樂場內進行推廣博彩活動及比賽的申請進行分析及提出建議,並監察該等活動;
(六) 就其職權範圍內所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製作實況筆錄、編製報告書並建議適用的措施及處罰,又或編製倘有的控訴書並提出控訴。
第八條
監察二處
監察二處具下列職權:
(一) 監察娛樂場外博彩活動的相關法例及批給合同的遵守情況;
(二) 預防及調查在娛樂場外的不法博彩活動;
(三) 監察娛樂場外博彩活動的收入的核算活動;
(四) 就娛樂場外博彩活動的規則及規章提出建議;
(五) 根據法例規定就娛樂場外進行的博彩活動及承批公司提交的申請進行分析及提出建議;
(六) 根據法例規定對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的申請進行分析及提出建議;
(七) 就其職權範圍內所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製作實況筆錄、編製報告書並建議適用的措施及處罰,又或編製倘有的控訴書並提出控訴。
第九條
博彩設備監察處
博彩設備監察處具下列職權:
(一) 建議博彩設備、系統及用具的技術規格;
(二) 就核准博彩設備、系統及用具,以及影響其運作的申請進行分析及提出建議;
(三) 監察博彩設備、系統及用具的運作;
(四) 監察博彩機供應及檢測業務的運作,並就有關申請進行分析及提出建議;
(五) 就其職權範圍內所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製作實況筆錄、編製報告書並建議適用的措施及處罰,又或編製倘有的控訴書並提出控訴。
第十條
調查廳
一、調查廳具下列職權:
(一) 對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履行法定義務及批給合同義務方面有影響的事宜進行專項調查;
(二) 調查及監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適當資格;
(三) 調查及監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財力及業務經營狀況;
(四) 執行與博彩相關的其他調查工作;
(五) 統籌監控娛樂場及獲許可經營博彩的其他地點及場所的運作,並協調、處理及支援在該等場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
(六) 統籌監控博彩收入或博彩相關收入的點算及核查活動;
(七) 有需要時支援各附屬單位;
(八) 執行上級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調查廳下設行動處。
第十一條
行動處
行動處具下列職權:
(一) 監控娛樂場及獲許可經營博彩的其他地點及場所的運作,尤其記錄娛樂場加彩繳籌碼的情況;
(二) 處理及支援在獲許可經營博彩活動場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
(三) 監控娛樂場的博彩毛收入,以及博彩相關法例或批給合同規定的博彩收入或其他收入的點算及核查活動;
(四) 向各附屬單位提供行動支援。
第十二條
法律及准照廳
一、法律及准照廳具下列職權:
(一) 統籌及處理與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相關的法律工作及進行相關研究,並向各附屬單位提供法律輔助;
(二) 統籌及處理依法屬博彩監察協調局審批的從事博彩相關業務的申請,尤其就准照或許可的事宜發表意見;
(三) 負責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傳譯及翻譯工作;
(四) 協助處理屬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圍的行政處罰程序,並就該程序提出優化措施;
(五) 執行上級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及准照廳下設:
(一) 法律處;
(二) 准照處。
第十三條
法律處
法律處具下列職權:
(一) 執行向各附屬單位提供的法律輔助工作;
(二) 研究與博彩相關的法律事宜,尤其是規管及監察方面;
(三) 草擬屬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圍的規範性文件,以及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四) 協助處理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行政申訴及司法訴訟程序,並就該程序建議應採取的相應措施;
(五) 就協助處理的行政處罰程序發表法律意見。
第十四條
准照處
准照處具下列職權:
(一) 就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准照及續期事宜編製卷宗;
(二) 就審批從事博彩機及其相關設備及系統的供應及檢測業務的申請編製卷宗;
(三) 就依法屬博彩監察協調局監管的活動的准照或許可及相關續期事宜編製卷宗。
第十五條
財稅及合規審計廳
一、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具下列職權:
(一) 規劃及建議有利於博彩業審計工作的策略及政策措施;
(二) 統籌、制定及執行與經營博彩活動相關的財稅及合規的審計工作;
(三) 評估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財力及財務狀況,並審查其回報;
(四) 執行 上級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財稅及合規審計廳下設:
(一) 財稅審計處;
(二) 合規審計處。
第十六條
財稅審計處
財稅審計處具下列職權:
(一) 核算及審計博彩毛收入,以及法例或批給合同規定的博彩收入及其他收入,並核算應繳稅項;
(二) 監察及審計承批公司及其管理公司的會計或簿記,包括交易系統、紀錄、簿冊、帳目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 監察及持續更新所有用於批給業務且屬於或可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及權利的清冊,並進行有關查驗;
(四) 審計博彩設備及系統的設定數據及運作紀錄。
第十七條
合規審計處
合規審計處具下列職權:
(一) 監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以及博彩中介人履行財務及稅務方面的法定義務及批給合同義務,以及遵守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引的情況;
(二) 監察及審計博彩中介人的會計或簿記,包括交易系統、紀錄、簿冊、帳目及其他相關文件,尤其是博彩中介人的財務報告及佣金支付方面;
(三) 審計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以及博彩中介人與博彩活動有關的內部監控系統;
(四) 審計及審查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以及博彩中介人對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措施及內部政策的履行情況;
(五) 執行及協調有關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國際及區際合作。
第十八條
設施及資訊廳
一、設施及資訊廳具下列職權:
(一) 研究及建議屬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圍的資訊科技發展策略及執行資訊安全策略;
(二) 研究、協調、評估和執行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訊及電訊系統的計劃;
(三) 統籌及執行屬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圍的資訊及網絡的監督及管理工作,並提出優化建議;
(四) 研究、建議及促進優化文件處理及行政流程,以及就組織運作的優化發表意見;
(五) 研究、建議及促進優化績效評估的模式,以及設立和完善相關系統,並跟進及評估推行情況;
(六) 執行上級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設施及資訊廳下設:
(一) 網絡及設施處;
(二) 資訊處。
第十九條
網絡及設施處
網絡及設施處具下列職權:
(一) 對承批公司及其管理公司在網絡安全方面的系統及措施提出建議;
(二) 建立、管理及維護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數據中心、資訊網絡、數據庫及應用系統所需的資訊設施;
(三) 制定及執行資訊安全計劃,落實資訊系統的營運應變計劃及風險管理措施;
(四) 制定資訊科技發展的計劃、日常電腦應用的技術指引及提供技術支援;
(五) 監督承批公司及其管理公司在網絡安全方面的系統及措施;
(六) 協助採購資訊物品、設備、軟件及服務;
(七) 從資訊及電訊層面研究有關預防和打擊娛樂場內外的不法活動,以及不法博彩活動的專門技術,並就設計、裝置和維護有關系統及設備提出建議。
第二十條
資訊處
資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 研究及規劃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電子化工作,並執行相關的工作計劃;
(二) 統籌、協調及執行博彩監察協調局就各附屬單位資訊範疇所訂定的工作計劃;
(三) 分析、設計及開發資訊系統;
(四) 管理及維護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資訊系統,並持續檢視及評估有關系統的運作及效益;
(五) 設計及管理資訊系統運作所需的資料庫,並配合電子化資訊共享的相容性需求;
(六) 與其他公共部門合作,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電子化資訊共享,並配合實施電子政務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博彩研究及聯絡廳
一、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具下列職權:
(一) 研究、規劃及建議有利於博彩業的策略及政策措施,並制定及執行整體工作規劃;
(二) 收集及研究與博彩業相關的資料及進行與博彩業相關的專項研究;
(三) 跟進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對外宣傳、公眾接待及協助傳媒機構的採訪活動;
(四) 統籌博彩監察協調局的人員培訓及對外交流活動;
(五) 促進承批公司及其管理公司執行其負責任博彩計劃及政策的事宜,並協調該等公司與公共部門、教育機構及社會服務團體在宣傳負責任博彩方面的合作;
(六) 處理禁止進入娛樂場及廢止該措施的申請;
(七) 執行上級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博彩研究及聯絡廳下設:
(一) 研究及資料分析處;
(二) 聯絡及培訓處。
第二十二條
研究及資料分析處
研究及資料分析處具下列職權:
(一) 收集、研究及編製博彩業的資料及數據,並管理數據庫,包括禁止進入娛樂場的人士、從事博彩業的人員的職業狀況資料,並持續更新數據庫資料;
(二) 研究、收集和處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舉行的博彩業學術或經濟研討會、會議或活動中對博彩監察範疇有利的資料,並提供檢索資訊;
(三) 研究各類型的博彩活動及博彩方式;
(四) 研究其他國家或地區開發及發展博彩業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博彩業的影響;
(五) 向各附屬單位提供資料及數據分析的技術輔助;
(六) 研究、制定及運用編製和分析資料的方法。
第二十三條
聯絡及培訓處
聯絡及培訓處具下列職權:
(一) 統籌及執行接待工作;
(二) 接收公眾的投訴、查詢及建議,以及在有需要時作出轉介及跟進處理結果;
(三) 對傳媒機構報導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工作及活動提供協助,並收集及整理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圍有關的新聞資訊;
(四) 統籌及協調博彩監察協調局對外資訊的發佈;
(五) 促進及執行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圍的宣傳工作;
(六) 舉辦人員培訓課程及相關活動;
(七) 籌備、舉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辦與博彩業相關的研討會、會議或活動;
(八) 跟進禁止進入娛樂場及廢止該措施的申請,並向被禁止進入娛樂場人士提供戒賭輔導的轉介服務;
(九) 與其他公共部門合作,優化培訓資源的運用。
第二十四條
行政財政處
行政財政處具下列職權:
(一) 負責人事管理工作、安排招聘及晉升程序;
(二) 負責一般文書工作及接收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圍內的申請,並交予相關附屬單位處理;
(三) 組建總檔案庫並維持其運作;
(四) 負責財產管理,並確保設施、保安設備及系統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五) 編製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財產清冊;
(六) 負責供應及總務的工作,包括取得財產及勞務;
(七) 編製、執行及控制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運作預算;
(八) 監察撥給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常設基金的管理;
(九) 將徵收所得的收入、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轉交財政局。
第三章
人員
第二十五條
人員編制
博彩監察協調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二十六條
人員制度
對博彩監察協調局的人員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個人資料處理
在遵守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原則的情況下,博彩監察協調局可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及處理為履行本行政法規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職責所需的個人資料。
第二十八條
人員的轉入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載的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轉入新架構內的相應官職,並維持其定期委任至期滿。
三、以行政任用合同提供服務的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轉入新架構,並維持其原有職務的法律狀況。
四、以上數款所指的轉入,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五、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以上數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六、以派駐或徵用的方式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供服務的人員維持其原有職務的法律狀況;為職程效力,其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入原職位服務的時間內。
第二十九條
開考的效力
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三十條
財政負擔
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博彩監察協調局預算的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以及財政局為此所動用的其他撥款承擔。
第三十一條
廢止
廢止:
(一) 第34/2003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
(二) 第41/2010號行政命令。
第三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二十五條所指者)
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2 |
廳長 |
6 |
處長 |
13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41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5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40 |
監察 |
‒ |
督察 |
324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25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總數 |
459 |
附件二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者)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原官職 |
轉入官職 |
局長 |
局長 |
副局長 |
副局長 |
幸運博彩監察廳廳長 |
博彩監察廳廳長 |
審計廳廳長 |
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 |
研究調查廳廳長 |
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 |
行政財政處處長 |
行政財政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