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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賽馬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開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而作出之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之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八七年十月九日繕立之賽馬經營特許合同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自本批示刊登日起試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為期一百八十日,期限可經由特許實體批准續期。

二、為了確定本批示及特許合同之效力,投注經紀被視為被特許實體之推廣賽馬及吸納賽馬投注之代辦。

三、投注經紀須根據本批示之規定、賽馬暨互相博彩之法律規定及規章規定,尤其是第163/90/M號訓令通過之《賽馬暨互相博彩規章》及第9/96/M號法律通過之《與動物競跑有關的刑事不法行為》之規定,從事業務。

四、投注經紀業務一如被特許實體般須接受特許實體監察。

五、被特許實體須就投注經紀所推展之業務向特許實體負責。

六、從事投注經紀業務者需具備公認之資格及財力。

七、為了確定第六款之效力,投注經紀在申請有關准照時,應向被特許實體提交刑事紀錄證明書及銀行擔保之財力證明文件。

八、被特許實體須將其擬在每季賽事期間所委任之投注經紀名單及身分資料連同第七款所指之文件,呈交特許實體審批。

九、投注經紀可甄選協辦人從事有關業務,而每一經紀每季度最多可委任三十名協辦人,並透過被特許實體將各人之身分資料呈交特許實體審批。

十、每一賽事日首場賽事開始前,投注經紀須向被特許實體及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派駐賽馬場內執行職務之代表提交該日協辦人之名單。

十一、投注經紀及其協辦人必須在被特許實體於氹仔賽馬場內提供專用於此目的之投注經紀廳中進行投注。

十二、投注經紀廳乃一保留區域,只准許投注經紀、其協辦人及嘉賓、執行職務之被特許實體之人員、特許實體之監察人員及其他公共當局之人員等才可進入。

十三、投注經紀及其協辦人必須使用被特許實體發出之附有照片之工作證,而有關式樣應經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審批。

十四、被特許實體須安排高級人員,負責投注經紀活動,而該等人員之特別職能乃監管有關活動是否與法律及規章相符。

十五、第十四款指定之被特許實體人員可中斷或阻止任何能產生與一般投注人或被特許實體之利益相抵觸之後果的交易。

十六、投注經紀廳裝置與賽馬場之中央電腦相連接之投注終端機,以供投注經紀及其協辦人專用。

十七、投注經紀、其協辦人及嘉賓對所作之投注,應完全符合《賽馬暨互相博彩規章》之規定,尤其是關於投注類型、彩票之式樣及有效性、彩金支付及退款、投訴及電話投注等方面,而電話投注只能透過賽馬場之內部通訊網絡進行,並以賽馬場電話投注中心之電話錄音系統進行錄音。

十八、投注經紀之一切業務均由被特許實體負責,因此,投注總額須即時被記錄於賽馬場之中央電腦內,並由電算機作同步顯示。

十九、投注經紀及其協辦人若違反為其業務而制定之規則,可導致由被特許實體主動提出有關中止或除名,或由特許實體作出有關中止或除名之行為,且不妨礙確定在有關個案所應負之責任。

二十、若被特許實體違反本規章之規定,可導致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被廢止,且不妨礙被特許實體受法律及特許合同所規定之處分。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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