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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錯誤地兩次發出同一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四月二十七日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對四月二十七日第62/2000號批示第二款所作的修改,由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之十一月八日第211/2000號批示之日起生效。

二、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之十一月二十四日第219/2000號批示,不產生任何效力。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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