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錯誤地兩次發出同一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四月二十七日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對四月二十七日第62/2000號批示第二款所作的修改,由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之十一月八日第211/2000號批示之日起生效。
二、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之十一月二十四日第219/2000號批示,不產生任何效力。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