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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和經營即發彩票的專營公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提出關於批准組織和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批示的修改建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四月二十七日的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的修訂如下:

二、批准組織和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有效期自“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首張彩票發售日起計,為期一年。該項彩票的經營必須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始。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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