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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Jogos de Macau, S. 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以下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五個兌換櫃檯:

(一)“金域娛樂場”,位於澳門“金域酒店”;

(二)“水晶宮娛樂場”,位於澳門“葡京酒店”;

(三)“澳門賽馬會娛樂場”,位於氹仔“君怡酒店”;

(四)“東方娛樂場”,位於澳門“文華東方酒店”;

(五)“澳門假日鑽石娛樂場”,位於澳門“假日酒店”。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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