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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十個兌換櫃檯,尤其在有關的博彩區域內。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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