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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1號行政法規

修訂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五條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聽取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五條之修訂

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五條修訂如下:

一、(…)。
二、(…)。
三、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諮詢階段,競投委員會可在每一階段終結時,基於與標書有關的原因或與適當資格或財力有關的理由,又或因對第七十八條所訂標準的考慮而決定淘汰某一或某些參與競投公司。
四、(…)。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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