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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2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須提供的擔保金額,分別為澳門元一百五十萬元、澳門元五十萬元及澳門元一百五十萬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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