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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在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下列範疇擔任最高職位的負責人,屬於該公司的主要僱員﹕

(一)博彩營運;

(二)行政;

(三)財務;

(四)人力資源事務;

(五)合規事務;

(六)法律事務;

(七)資訊技術。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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