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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八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展開了新一輪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的數目為六個。

是次公開競投共有七家參與競投公司的標書獲接納。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諮詢及磋商階段後,第13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下稱“競投委員會”),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八)項及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編製並向行政長官提交了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提交的上述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尤其是載於該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本人認為下列六間參與競投公司所提交的標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最為有利,並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臨時判給予該等參與競投公司:

(一)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二)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三)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四)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五)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六)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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