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每張博彩桌的年度毛收入下限為澳門元七百萬元。
二、每部博彩機的年度毛收入下限為澳門元三十萬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