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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每張博彩桌的年度毛收入下限為澳門元七百萬元。

二、每部博彩機的年度毛收入下限為澳門元三十萬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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