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五-C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所有承批公司可經營的博彩桌總數量上限為6,000張。
二、所有承批公司可經營的博彩機總數量上限為12,000部。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