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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九條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展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下稱“公開競投”),批給的數目為六個。

二、是次公開競投採用簡單公開競投的方式。

三、擬參與競投的公司最遲須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投標;競投最少須進行兩個階段;標書應送達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1樓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下稱“競投委員會”);所遞交的文件及資料尤應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語作成。

四、是次公開競投所依據的資料如下: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的方案(下稱“競投方案”);

(二)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而訂立的批給制度。

五、自本批示生效之日起至作出批給的臨時判給行為止,上款所指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存放在位於第三款所指地址的競投委員會內,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查閱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公眾假期除外;此外,亦可在上述查閱地點購買該等資料的經認證副本。

六、為獲接納參與競投,擬參與競投的公司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提交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提交的資格文件;

(二)遵守競投方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十條第四款,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五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參與競投的公司須提供一項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金額不低於澳門元一千萬元的擔保金,該擔保金可以現金存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方式提供。

八、各個批給的最長期間為十年。

九、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在甄選參與競投公司及進行評標時,尤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所建議的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二)開拓外國客源巿場的計劃;

(三)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相關方面的經驗;

(四)博彩項目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帶來的利益;

(五)管理娛樂場的計劃;

(六)監察及預防娛樂場內不法活動的方案;

(七)擬承擔的社會責任。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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