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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透過第2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開展了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三個)批給的公開競投;

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三個)批給的公開競投,隨着開啟標書的行為而展開,開啟標書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開啟封套上註明“文件”字樣的各個封套的階段及開啟封套上註明“標書”字樣的各個封套的階段;接着,進行了一個介紹及評審標書的諮詢階段;公開競投程序在編製一份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後結束;行政長官根據該報告書作出了供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臨時判給;

透過第2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已將其中一個供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臨時判給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提供保證履行承批公司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擔保金;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向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委員會(以下簡稱“競投委員會”)證明已經以現金繳足金額不少於澳門幣二億元的公司資本,且該公司資本已存放於本地的信用機構或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公司;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已接受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該程序在編製有關報告書後結束;報告書指出該等實體具備適當資格;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已接受審查是否具備財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的程序,該程序在編製有關報告書後結束;報告書指出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具備適當財力;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擬本;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七款的規定,競投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交了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因此,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所提交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其依據獲得本人的贊同,此外,尤其考慮到載於該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現接納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三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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