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及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經第2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展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三個)的公開競投範疇內的競投公司組合所適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訂定可以接納組合的規定。
二、競投公司的組合須得到經第21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委員會(以下簡稱“競投委員會”)的許可,競投委員會在處理過程中須公平對待各競投公司。
三、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於首個諮詢階段不獲接納的競投公司不得組成或加入競投公司的組合;在首個諮詢階段的續後階段,競投公司的組合不得由在作出競投公司組合申請的諮詢階段中不獲接納的競投公司組成或加入,但競投委員會許可者除外。
四、競投委員會得訂定關於競投公司組合的期限或設定認為對許可競投公司的組合屬必要的條件。
五、如兩間或兩間以上競投公司有意組合,應向競投委員會申請許可,申請書應附有下列資料,但不妨礙競投委員會要求提供其他文件或材料,以及補充資訊或資料:
(一) 如競投委員會許可有關競投公司的組合時,應附有將設立的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草稿;
(二) 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一第五節規定,指出將設立的新股份有限公司擬訂定的公司資本分配;
(三) 指出將獲指定為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
(四) 根據並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九條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一1H項的規定,指出將設立的新股份有限公司所建議的常務董事;
(五) 指出主管及代表競投公司組合的自然人,以及說明該自然人在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作為競投公司組合在面對競投委員會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時的唯一代表;
(六) 有意組合的競投公司的股東所作的聲明,內容為承諾如競投委員會許可競投公司的組合,則解散有關的競投公司;
(七) 承諾如競投委員會許可有關競投公司的組合,則設立具備法定要件、與交予競投委員會的文件內容相符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聲明;
(八) 載有將提交的新標書的主要資料並指出擬經營的娛樂場數目、博彩桌數目及博彩方式的文件,以及將設立的新股份有限公司擬開展的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建議的說明及理由書,其應以有意組合的各競投公司所提交的標書為基礎;
(九) 承諾如競投委員會許可有關競投公司的組合,則呈交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方案”(以下簡稱“競投方案”) 第7.1款所指的、關於將設立的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的聲明;但考慮到本批示第九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無須呈交關於擁有競投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董事或股東的“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股東及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該表的式樣載於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II);
(十) 承諾如競投委員會許可有關競投公司的組合,則呈交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及競投方案第12.1款所指的、關於將設立的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的聲明。
六、上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所指的文件,須由有意組合的每一間競投公司的法定代理或由能使該等公司承擔義務的董事簽署,簽署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所述的法定代理或董事尚應在上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規定呈交的文件的各頁上簡簽。
七、第五款第(六)項所指的文件,由有意組合的競投公司的股東、其法定代理或由能使屬法人,包括屬公司的每一股東承擔義務的董事簽署,簽署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所述的股東、其法定代理或董事尚應在第五款第(六)項規定呈交的文件的各頁上簡簽。
八、第五款所述文件應經過適當編排後呈交,並附同一份由競投公司作出的聲明書,該聲明書應指出該等公司有意組合,並須由法定代理或由能使有意組合的每一間競投公司承擔義務的董事簽署,簽署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
九、僅有意組合的競投公司的股東方可成為將設立的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至於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十條第六款、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競投方案第6.2款規定已獲接納參與競投的但尚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競投公司,競投委員會將另作適當配合。
十、僅有意組合的競投公司的董事方可成為將設立的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至於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十條第六款、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競投方案第6.2款規定已獲接納參與競投的但尚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競投公司,競投委員會將另作適當配合。
十一、由有意組合的競投公司以現金存放的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保證金,得悉數或部分轉為將設立的新股份有限公司的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保證金。
十二、如競投公司的組合獲競投委員會許可,有意組合的競投公司繼而被視為一個獨一的競投公司,其標書以及續後標書將代替加入該組合的競投公司所呈交的標書。
十三、當一個競投公司的組合獲競投委員會許可,有意組合的競投公司應在競投委員會訂定的最短期間內,促使設立一間具備法定要件、與交予競投委員會的文件內容相符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競投公司的組合申請,必須在競投委員會完成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所指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前提出,但不妨礙競投委員會訂定更短的期間。
十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