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alaxy Casino, S.A.”)獲許可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利澳酒店”一樓、“金都酒店”一樓及“銀河星際酒店”一樓及三樓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經營四間兌換櫃檯。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