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
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職責為: |
(一) 協助制定及統籌博彩業政策,並執行相關政策; |
(二) 確保經營博彩業務的承批公司(下稱“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下稱“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活動,以及彼等與公眾之間的關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及法例規定; |
(三) 協助制定及完善屬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圍的規範性文件,以及向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發出指引; |
(四) 監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活動,尤其在履行法定義務及批給合同義務,以及遵守博彩監察協調局指引方面; |
(五) 監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關法例規範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適當資格及財力; |
(六) 監察各類型博彩活動; |
(七) 監察博彩相關法例的遵守情況; |
(八) 監察博彩收入,尤其是法例或批給合同規定的博彩毛收入及其他收入; |
(九) 履行與博彩相關的調查工作; |
(十) 發出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准照; |
(十一) 規管博彩機及其相關設備及系統供應及檢測業務; |
(十二) 核准承批公司用作經營批給業務的設備、系統及用具; |
(十三) 促使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以及博彩中介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及履行社會責任; |
(十四) 促進、協調及執行負責任博彩的宣傳活動; |
(十五) 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