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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度業績報告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澳博”)在過去一年創出了前所未有的佳績,不僅反映了公司自我完善的積極進取精神,也為澳門整體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具有重要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意義。

澳博二零零三年度的博彩收益達二佰八十六億澳門元。全年向政府繳交的幸運博彩稅超過一佰零一億澳門元,與去年澳博及母公司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全年合計比較,亦即過去歷史最高位,多出了二十四億澳門元;再加上依照博彩合約向澳門基金會、城市建設及旅遊推廣等公共撥款八億六仟萬澳門元,總數合共超過一佰一十億澳門元。

澳博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止的業績,請參閱賬目摘要。

澳博在優化博彩業的同時,亦發展文化產業,致力促進本地區的均衡發展,並為社會增加就業機會。公司率先引入主題式娛樂場概念,法老王宮殿和水晶宮先後啟用,深受歡迎。與此同時,公司繼續資助員工在政府認可的高等學府中西創新學院修讀旅遊娛樂管理課程,提昇員工的專業水平。漁人碼頭及十六浦主題公園的工程進展理想,而位於前工人球場的葡京酒店娛樂場擴建工程亦預期於二零零四年內動工。

澳博團結廣大員工,積極參與澳門的政治、經濟、社會活動,支持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一國兩制」方針依法施政,發揚「愛國愛澳」的精神。此外,公司秉承“取諸社會,用諸社會”的宗旨,積極參與公益事務,又通過贊助各項文化藝術活動,加強澳門與祖國及海外的聯繫。

隨著澳門博彩旅遊市場開放,內地各項支持政策進一步顯效,澳博對澳門前景充滿信心。即使面對將來有形的競爭,澳博相信憑藉本身的雄厚實力及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公司仍將在市場上處主導地位。「發揮澳門優勢,走向多元國際,紮根澳門,全面提升旅遊、娛樂、文化事業」,澳博堅守承諾,與時俱進,繼續為澳門經濟的持續發展,投入更多資源,作出更多貢獻!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澳門幣百萬元為單位)

損益表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澳門幣百萬元為單位)

保留溢利變動表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澳門幣百萬元為單位)

公司機關的成員名單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

歐若堅 (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去世)

董事局

主席:

鄭裕彤

常務董事:

何鴻燊

董事:

蘇樹輝

吳志誠

官樂怡

監事會

主席:

葉炳仁

委員:

岑康權

委員/核數師:

崔智雄

公司秘書處:

官樂怡-總秘書長

梁官漢,鄺耀寧,江陽-副秘書長
(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正式上任)

外部核數師:

屈洪疇

擁有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

姓名

持股量

種類

總值

Investimentos - STDM, Limitada

80%

1,600,000

特權股

MOP$ 160,000,000.00

何鴻燊

10%

200,000

特別股

MOP$ 20,000,000.00

備註:“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持有“Investimentos - STDM Lda”的99%股份

核數師報告書

致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附列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

董事及核數師之責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6/2001號法律規定,董事須在符合適用之法律及規章性規定之情況下製作該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

本核數師之責任是對該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進行審計,並作出獨立意見,僅向整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本核數師不會就本報告之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意見之基礎

本核數師是按照核數準則實行審核工作。審核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之憑證,亦包括評估董事於編製該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時所作之重大估計和判斷,所釐定之會計政策是否適合 貴公司之具體情況,及有否貫徹運用並足夠披露該等會計政策。

本核數師在策劃和進行審核工作時,均以取得一切認為必須提供之資訊及解釋,使本核數師能獲得充份之憑證,就該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是否存在重要錯誤陳述,作合理之確定。在作出意見時,本核數師亦已衡量該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所載資料在整體上是否足夠。本核數師相信,審核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之基礎。

意見

本核數師認為,上述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均足以真實及適當地反映 貴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及 貴公司之會計簿冊是以適當之方式保持且正確記錄其業務。

屈洪疇
澳門註冊核數師
香港執業會計師
澳洲特許會計師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監事會意見書

列位股東:

1. 根據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監事會已檢閱由董事會所呈交與各股東省覽、批准及發表意見之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報告及賬目(包括所採用之計價標準及其適當性)。

2. 因此,經檢閱由公司行政部門呈交之報告及賬目後,監事會注意到該等文件正確,完整及盡量提供簡易和清楚反映有關公司之財產狀況及符合法律及章程之規定。不當情事或不法行為並無發現。

3. 有關董事會對公司盈餘之建議,監事會同意該盈餘運用之建議。

4. 由上述而觀,監事會經採取適當之措施,進行一般之查核後之意見是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報告及賬目和盈餘分配之建議乃在可以批准狀況。

澳門,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監事會

葉炳仁 主席

岑康權

崔智雄 核數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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