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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機製造商之擔保金

為着第26/2012 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七款的效力,現根據同一條款的規定,將博彩機製造商為履行第26/2012號行政法規義務應提供的擔保金金額,訂定為澳門幣拾萬元。博彩機製造商在提交第八條所指的許可最初申請時,應併附擔保金的存款證明。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應博彩機製造商的申請,許可後者以適當的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方式取代銀行存款提供擔保。 如有需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得要求增加上指擔保金金額。

 

提供擔保的方式

    現金存款 (下載為申請博彩機製造商許可提供擔保金向財政局索取M/11憑單之申請表》)

 

申請人應在繳納擔保金後,連同相關繳納證明,正式向本局遞交博彩機製造商許可申請書。

 

備註:申請人可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申請透過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方式取代銀行銀行存款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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