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
與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
博彩經營批給附錄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財政局公證處第281A號簿冊第55頁至57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同一公證處第333號簿冊第103頁至149頁背頁及第334號簿冊第2頁至31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作出修改,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同一公證處第197A號簿冊第89頁至90頁背頁。是次附錄合同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八條和第一百零三條修改如下:
“第八條——批給的期限
一、本批給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二、(維持不變)。
第一百零三條——獲許可的幸運博彩經營的地點
一、(維持不變):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東方娛樂場”,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56-1110號;
(四)“萬龍娛樂場”,位於澳門廈門街59號;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置地娛樂場”,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
(八)“君怡娛樂場”,位於氹仔柯維納馬路142號;
(九)“希臘神話娛樂場”,位於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899號;
(十)(維持不變);
(十一)(維持不變);
(十二)“澳門賽馬會娛樂場”,位於氹仔東亞運大馬路924及998號;
(十三)(維持不變);
(十四)(維持不變);
(十五)(維持不變);
(十六)(維持不變);
(十七)(維持不變);
(十八)(維持不變);
(十九)(維持不變);
(二十)(維持不變);
(二十一)“勵宮娛樂場”,位於澳門孫逸仙大馬路澳門漁人碼頭;
(二十二)“御龍娛樂場”,位於澳門果亞街61-77號。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第一款(一)至(二十二)項所指地點,遵守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二條
在合同增加第六十三-A條及第六十九-A條條款,內容如下:
“第六十三-A條——保證勞動債務得以履行的銀行擔保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政府提供金額不少於澳門元三十五億元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本合同屆滿後勞動債務得以履行。
二、政府可因應承批公司實際聘用人數要求增加上述擔保金額。
三、承批公司必須為保持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生效而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及履行一切所需義務。
四、承批公司在本合同屆滿後且在政府指定期限內未能履行勞動債務時,政府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五、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政府許可下方可取消。
六、因發出、維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而產生的費用,全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第六十九-A條——參與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承批公司必須參與第7/2017號法律訂定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第三條
一、承批公司在簽署本合同附錄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澳門元二億元($200,000,000.00),作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的回報。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簽署本合同附錄之日起計三個月內履行透過本合同附錄增加的第六十三-A條及第六十九-A條所規定的義務。”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