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修改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財政局公證處第197A號簿冊第89頁至90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同一公證處第333號簿冊第103頁至149頁背頁及第334號簿冊第2頁至31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作出修改,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同一公證處第90A號簿冊第4頁至6頁。是次修改公證合同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一百條修改如下:
“第一百條——疏濬
一、(維持不變):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八)(維持不變);
(九)(維持不變);
(十)(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第一款所指的承批公司責任,其限度為每三年的每年疏濬量相當於八百五十萬立方米。
四、如超過每年限度八百五十萬立方米的疏濬量,則上指承批公司與澳門疏濬服務有限公司享有執行上指超出限度疏濬工作的優先權。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把將執行的疏濬計劃、有關的規定及條件,尤其地點、執行工作期間及就每立方米將支付的價錢通知權利人。而權利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八日內行使其權利,否則該權利失效;但政府所給予之期間較長之情況除外。
五、(原第四款)。
第二條
其他條文維持不變。
第三條
本批給合同修改的生效日期追溯至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