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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簽訂一份標的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

鑒於根據該合同第十章,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向一些實體交付一項按博彩毛收入計算之固定百分比的撥款;

鑒於必須具體確定遞交撥款的方式;

鑒於1.4%的博彩毛收入須運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城市建設、旅遊推廣及社會保障等方面;

本人決定:

一、博彩毛收入的1.4%撥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管理之預算收入;

二、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應先往財政局特許及批給事務處領取M/B格式之不定期收入憑單,然後直接將上款所指撥款全數交予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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