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地區與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簽署之契的摘錄
澳門地區即發彩票專營批給的修訂合約
茲證明,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澳門財政司公證處繕錄之“澳門地區即發彩票專營批給的修訂合約”,是對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同司簽署第267號冊第100頁及續後各頁,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同司第315號冊第83頁及續後各頁之修訂契約作出修改,並登載於該司之公證處第317號冊第137頁及續後各頁,內容如下:
第一條款
(修訂)
澳門總督與澳門彩票有限公司(S.L.O.T.)同意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修改為如下內容:
第一條 (標的)
一、 按照本合約,澳門地區將本地區即發彩票和體育彩票─足球博彩的組織和經營以專營制度方式批給予承批人。
二、 (原文保留)。
第二條 (批給期間)
一、 本批給期間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五日終結,經雙方協定後可續期。
二、 本合約的合同條件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必須經過一次強制性修訂。
三、 前款所指的修訂不會使本合約中止生效,且必須以維持其財政平衡和維謢本地區公共利益為前提。
第三條 (組織及經營方式)
一、 第一條第一款所指彩票的組織和經營方面的盈虧和風險由承批人承擔。
二、 為著前款效力,承批人可決定彩票數目和式樣、每類彩票數目和票價、彩金結構、銷售地點,以及選定負責印刷彩票的公司,但必須經批給實體批准。
三、 前款規定適用於承批人組織或經營的其他形式的彩票和互相博彩。
第四條 (彩票彩金)
一、 每一批即發彩票的彩金總額至少相當於己售出彩票的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七(47%)。
二、 凡屬本合的範圍內的無人認領的彩金,均作本地區居民的救濟和慈善用途,承批人必須將有關金額存入由本地區政府或其指定機構管理的銀行帳戶內。
第五條 (批給溢價金)
承批人簽訂本合約時,將批給溢價金澳門幣一千五百萬元交予澳門政府。
第六條 (年金)
一、 至於即發彩票方面,承批人向本地區支付以即發彩票總銷售額按下列百分率分階計算的年金,金額每年不得少於澳門幣一百萬元:
a) 鎖售額不超過澳門幣一千萬元,承批人支付澳門幣一百萬元;
b) 澳門幣一千萬元以上至三千萬元之間的數值,該數值與澳門幣一千萬元的差額的百分之十二;
c) 澳門幣三千萬元以上至四千五百萬元之間的數值,該數值與澳門幣三千萬元的差額的百分之十三;
d) 澳門幣四千五百萬元以上至六千萬元之間的數值,該數值與澳門幣四千五百萭元的差額的百分之十四;
e) 澳門幣六千萬元以上至八千萬元之間的數值,該數值與澳門幣六千萬元的差額的百分之十六;
f) 澳門幣八千萬元以上至一億元之間的數值,該數值與澳門幣八千萬元的差額的百分之十八;
g) 澳門幣一億元以上的數值,該數值與澳門幣一億元的差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倘承批人建議撥作彩金的百分率高於第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百分率,承批人可向本地區建議支付不同於前款所定的百分率。
三、為了經營“體育彩票─足球博彩”,承批人按下列數值表所定的百分率向本地區支付年金,金額每年不得少於澳門幣六百萬元:
毛收入 |
|
百分率 |
年金 |
累計年金 |
平均百分率 |
0.00 |
30.000.000.00 |
20.00% |
6.000.000.00 |
6.000.000.00 |
20.00% |
30.000.001.00 |
40.000.000.00 |
22.00% |
2.200.000.00 |
8.200.000.00 |
20.50% |
40.000.001.00 |
50.000.000.00 |
24.00% |
2.400.000.00 |
10.600.000.00 |
21.20% |
50.000.001.00 |
60.000.000.00 |
26.00% |
2.600.000.00 |
13.200.000.00 |
22.00% |
60.000.001.00 |
70.000.000.00 |
28.00% |
2.800.000.00 |
16.000.000.00 |
22.86% |
70.000.001.00 |
100.000.000.00 |
30.00% |
9.000.000.00 |
25.000.000.00 |
25.00% |
澳門幣
倘毛收入超過澳門幣一億元,則計算年金的百分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四、因經營即發彩票而根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繳的年金在澳門總督沒有另定其他百分率的情況下,全數撥歸澳門基金會所有。
因經營“體育彩票─足球博彩”而根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應繳的年金全數撥歸澳門地區所有。
五、倘未能就其他個別情況達成協議,承批人為了組織和經營其他按照第四條第一款所定條件撥作彩金的彩票和互相博彩,向本地區支付本條第一款b)和g)項所定的百分率,該應繳的百分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二,即使銷售額尚未達到b)項所指的下限。
六、倘前款所指的彩票是通過代理合同的形式組織或經營的,或是與慈善或非牟利實體聯合組織或經營的,承批人向本地區支付相當於毛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五作為年金。
七、為著上述各款的效力,己實現的總銷售額與按照有關合約效力非歸承批人所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視為毛收入。
八、承批人在本地區以外組織和經營其彩票,必須經批准方可為之,此類批准不能推而廣之。
九、為著因即發彩票的經營而支付彩金的目的,年度自首張彩票發售日起計。
十、按照本合約規定經營彩票的年金,由承批人於有關月份翌月十號前通過臨時計算的方式按月以澳門元分期連續支付,有關帳目的調整按照本條規定於同年年終作出。
“體育彩票─足球博彩”則例外,其帳目每四個月作出調整。
十一、本合約範圍內一切涉及使用非澳門元貨幣的活動所採行的兌換率,必須經行政當局事先批准。
第八條 (稅務豁免)
一、(原文保留);
二、(原文保留);
三、為了前款所指的稅務豁免,承批人於本合約每一年度年終向本地區支付定額澳門幣五萬元;
第十三條 (撥給澳門基金會的的收入)
(原文被刪除)
第十四條 (生效)
(原文被刪除)
第二條款
(基金)
一、不妨礙本批給合約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雙方同意設立一名為“健康基金”的基金,其起始撥款為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而各年度撥款均為一百萬元。
二、起始撥款於本合約續期簽署日到位,而首次年度撥款於本合約簽暑日翌年首日到位。
三、基金用作科學交流活動。
四、基金由澳門政府管理。
對現在所修改之契約的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證員
Maria Isabel Esteves de Figueiredo Dias Aze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