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地區與「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
之契約摘錄
在澳門地區經營賽狗專營特許合同之修訂契約
茲證明,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在澳門財政司公證處繕錄之契約,是對一九六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同司第124號冊第75頁及續後各頁之《澳門地區經營賽狗專營特許合同》,及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同司第267號冊第8頁及續後各頁之修訂契約作出修改,其中修訂了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並登載於該司之公證處第316號冊第101頁及續後各頁,內容如下:
“獨一條(修訂)
澳門總督和「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同意把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修正和修訂如下:
第十一條:(監察)
一、(維持)
二、(維持)
三、(維持)
四、專營公司的帳目須按期有序地並按照七月十六日第34/83/M號法令的規定以葡文或中文記錄,乙方應具備規範範的及監察實體認為適宜的簿冊。所有簿冊將有啟用語和結束語,而每頁將由政府代表編號及簡簽。
第十四條:(中止經營)
一、 總督得按照法律規定,尤其得因急需確保公共利益的緣故中止賽狗的經營。一旦該中止結束,專營公司即恢復經營,但無權索取任何賠償。
二、(維持)
三、(維持)
第十八條:(最後規定)
凡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司法訴訟的審理,均屬普通管轄法院的權限。
除本修訂以外,原契約之所有其餘部份維持不變。”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於澳門財政司
公証員 Maria Isabel Esteves de Figueiredo Dias Aze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