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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地區與「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

之契約摘錄

在澳門地區經營賽狗專營特許合同之修訂契約

茲證明,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在澳門財政司公證處繕錄之契約,是對一九六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同司第124號冊第75頁及續後各頁之《澳門地區經營賽狗專營特許合同》,及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同司第267號冊第8頁及續後各頁之修訂契約作出修改,其中修訂了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並登載於該司之公證處第316號冊第101頁及續後各頁,內容如下:

“獨一條(修訂)

澳門總督和「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同意把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修正和修訂如下:

第十一條:(監察)

一、(維持)

二、(維持)

三、(維持)

四、專營公司的帳目須按期有序地並按照七月十六日第34/83/M號法令的規定以葡文或中文記錄,乙方應具備規範範的及監察實體認為適宜的簿冊。所有簿冊將有啟用語和結束語,而每頁將由政府代表編號及簡簽。

第十四條:(中止經營)

一、 總督得按照法律規定,尤其得因急需確保公共利益的緣故中止賽狗的經營。一旦該中止結束,專營公司即恢復經營,但無權索取任何賠償。

二、(維持)

三、(維持)

第十八條:(最後規定)

凡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司法訴訟的審理,均屬普通管轄法院的權限。

 

除本修訂以外,原契約之所有其餘部份維持不變。”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於澳門財政司

公証員 Maria Isabel Esteves de Figueiredo Dias Aze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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