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
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的附錄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18年12月31日財政局公證處第277A號簿冊第25頁至26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1978年8月21日在同一公證處第169號簿冊第136頁至147頁繕立之《經營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作出修改,此合同最後一次修訂繕立於2018年3月28日同一公證處第242A號簿冊第32頁至34頁。是次附錄合同內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承批人,同意在賽馬專營批給合同中增加附錄,相關規定如下:
“一、作為延長賽馬專營合同期限至二零四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條件之一,承批人須善意履行落實其向政府提交的投資方案,以及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變更公司資本的義務,並將有關資金用作執行該投資方案所定的投資建設項目。
二、承批人須按以下規定的期限完成投資方案所載的下列投資建設項目:
(一)翻新馬匹游泳池,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或之前竣工(已竣工);
(二)馬房的大型翻新工程,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三)賽事大樓一樓的翻新工程,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四)賽事大樓二至五樓的翻新工程,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五)更換電算機的工程,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六)改良跑道的工程,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七)在區域1,興建公衆席、廂房、行人中庭、餐飲及零售商鋪、停車場及貨物卸貨區,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八)在區域1,興建兩座酒店、兩座公寓式酒店及網球場,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九)在區域2,興建會員設施、貴賓廂房、餐飲及零售商鋪、有蓋綠化區、辦公室大樓、停車場及貨物卸貨區,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十)在區域3,興建馬匹主題公園的相關設施以及騎術學校,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十一)在區域4,進行工程使柯維納總督大馬路的輕軌站可直達區域1,以及將主要公共入口設於區域1,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十二)在區域4,於靠近東閘附近建設另一個公共入口,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三、如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未按第二款的規定完成相關投資建設項目,則視其違反合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中止賽馬專營的批給或解除賽馬專營批給合同。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公共利益為由,決定對本合同附錄作出修改。
五、本合同附錄視為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