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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 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延長及修改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財政局公證處第169號簿冊第136頁至147頁繕立之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其最後一次的修訂繕立在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同一公證處第364號簿冊第54頁至55頁的公證合同,現對其再作出修訂,並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同一公證處第381號簿冊第16頁至18頁繕立公證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R.L.同意修訂和修改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的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如下:

第二條——批給期限

一、延長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R.L.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的期限十年,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開始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維持廢止不變。

三、本合同的條文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必須經過一次強制性修訂。

第九條——定額年稅

一、為了專營賽馬,承批公司須向批給實體支付定額年稅澳門幣壹仟伍佰萬元;

二、不論每年已核算的投注額多少,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應付定額年稅;

三、(廢止);

四、(維持原內容);

五、(廢止);

六、(廢止);

七、(廢止)。

第十條——博彩稅

一、(維持原內容);

a)(維持原內容);

b)(維持原內容);

c)(維持原內容);

d)(維持原內容);

e(維持原內容);

二、(廢止);

三、(維持原內容);

四、博彩稅分十二次繳予政府庫房,而有關款項須於有關月份翌月10日前繳付。

第十二條——海島市發展稅

(廢止整條條文)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R.L.同意消滅澳門賽馬會基金;此基金是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17號簿冊第134頁至136頁背頁繕立的賽馬專營批給合同之附加條文第二條而成立,內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R.L.同意消滅澳門賽馬會基金,將該基金至今存有的財務資產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維持現修改合同的其它條款。”

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

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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