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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地區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簽署之契的摘錄

經營賽馬專營合約之附加部分修訂

 

 茲證明,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澳門財政司公證處繕錄之契約,是對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同司第169號冊第136頁及續後各頁之《經營賽馬專營合同》,及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同司第316號冊第97頁及續後各頁之修訂合同作出修改,並登載於該司之公證處第317號冊第134頁及續後各頁,內容如下:

第一條款─修訂

鑑於透過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公證書簽訂,並經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公證書所載內容修訂其第九條及第十條後的澳門地區賽馬專營合約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澳門總督與賽馬有限公司同意按照下列條文修訂第二條款、第九條款及第二十八條款:

第二條款─批給期間

一、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在澳門地區專營賽馬的新批給期間始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終結。

二、    (刪除)

三、    本合約的合同條件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必須經過一次強制性修訂。

四、    上款所指的修訂不會使本合約中止生效,且應當以保持其財政平衡和維護本地區的公共利益為重。

第九條款─定額年稅

一、為了專營賽馬,被特許人須向特許實體支付定額年稅澳門幣三千萬元。

二、不論每年己核算的投注額多少,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應付定額年稅。

三、第一款所指定額年稅每年調升百分之五,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適用。

四、定額年稅分十二次繳付予公鈔庫,而有關款項須於有關月份翌月十號前繳付。

五、以上述數款所指定額年稅金額為基礎,另付百分之一,撥歸予澳門社會工作司。

六、從第一款所指的定額年稅中,撥款澳門幣一百萬元予一個由本地區政府設立,並以“澳門賽馬會”定名的基金,該金額視作環境委員會本身的收入,用於環境保護的研究和推廣活動。

七、上款所指金額按照定額年稅同一付款規定,分十二次支付予環境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款─特許實體主動提出中止

一、特許實體得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為由或根據法律規定,中止專營批給的經營。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第二條款─基金

一、    不妨礙本批給合約第九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雙方同意以初次撥款澳門幣5,000,000.00(五百萬元)及年撥款澳門幣1,000,000.00(一百萬元),設立一個名為澳門賽馬會的基金。

二、    初次撥款於本批給的續期合約簽訂日到期,而首筆年撥款於本合約簽訂日翌年首日到期。

三、    該基金用作資助尤其是為離島舉辨的文化、體育、康樂及慈善活動。

四、    該基金由澳門政府管理。

 

除本修訂以外,原特許契約之所有其餘部份維持不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證員

Maria lsabel Esteves de Figueiredo Dias Aze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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