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權限及職責

 

(一)

有權限給予許可之實體,得透過公佈於 《政府公報》之批示、巿政條例或其他合適之規範性文書,對獎券銷售、抽獎或同類活動訂定其他要件或運作規定 。  (47/98/M號法令第五條)

 

(二)

有權限實體應向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擬取得許可所須遵守之要件、一般及特別條件以及手續之書面資料 。  (47/98/M號法令第五十四條)

 

(三)

進行抽獎時,應有一名有權限實體之代表在場。  (47/98/M號法令第十條) 

 

(四)

按第47/98/M號法令第四十六條對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  (47/98/M號法令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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