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程序
以電子形式遞交申請只適用於在同一曆年內重複、且申辦者或受委託者的認別資料與最近申請相同的重複申辦者。所有以電子形式遞交的申請均須經本局以電話通知確認接收後,方視作成功遞交論。
對資料齊備的申請,一經本局接受及確定後,承諾可在五個工作天內發出相關行政許可;並透過電話通知申辦者或其委託者親臨本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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