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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5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0/2002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0/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

第10/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行文修改如下:

第二條

豁免期間

上條所指稅項之部分豁免為期五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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