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九款的規定,凡申請成為博彩中介人之人士須為適當資格審查程序提供現金擔保,擔保金金額現訂為澳門幣拾萬圓(100,000.00)。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得要求追加上述擔保金金額。
本批示自通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