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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為適用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內自然人、法人的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准照的式樣,該等准照由印務局專責印製,而有關式樣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准照底色為白色,以黑色印刷。

三、准照須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簽署。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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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自然人的博彩中介人准照式樣

法人的博彩中介人准照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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