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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幸運博彩經營的承批公司/ 獲轉批給人就《龍鳳博彩法定規章》申請有關許可及核准;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以及有關博彩項目執行規定之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名為龍鳳的幸運博彩的經營。

二、核准附件所載的《龍鳳博彩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龍鳳博彩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龍鳳博彩的用具包括:

(一)圓形博彩桌一張。博彩桌外圍設有供博彩者用的席位,桌子中央則設有供莊荷和負責轉動木板的博彩者(下稱:spinner)用的席位;

(二)上一項所述的博彩桌上劃有多個供投注龍、鳳和屬odds的5個格位之用的投注席位;

(三)五枚代幣一套;

(四)投擲代幣用的木板一塊;

(五)用作標示首位及接著一位spinner的指示牌多塊。

第二條

席位數量

一、供博彩者用的座位及/或站位數量不得多於30個。

二、博彩桌上劃分的投注格位得由圈內僅一位或多位博彩者下注。

第三條

開始程序

一、博彩桌由三位莊荷運作:二位基本莊荷和一位負責操作博彩的莊荷(boxer),他們負責派彩及收集投注。

二、Boxer帶領負責轉動木板的博彩者(spinner)進入圈內,從五枚代幣中選其二並將之放在木板上以待投擲,然後二者在spinners專用的格子上投注。

三、投擲結果會是代幣同一面向上或者不同的一面向上。如屬不同的一面向上者則為odd。

四、Spinner須從龍或鳳中選其一後,作三次投擲以定勝負。

五、如果spinner投得龍後再投得鳳,則作輸論。如果spinner投得5 odds也作輸論。

第四條

代幣等級

一、代幣一面是龍一面是鳳,兩者價值相等。

二、如果兩枚代幣均是龍面向上,投擲結果為龍。

三、如果兩枚代幣均是鳳面向上,投擲結果為鳳。

四、如果兩枚代幣中一枚是龍面向上、一枚是鳳面向上,投擲結果為odd。

第五條

投注

下注時,須遵循的規則如下:

(一)遵照博彩桌上指示牌所定的投注上限及下限;

(二)Spinner必須從龍或鳳中選其一,然後投注於其選擇上;

(三)投注時間一經莊荷宣佈結束,則不再接受投注亦不得更改或移走注碼;

(四)上述程序得以完成後,才可開始博彩,此時所得結果方作有效論。

第六條

博彩程序

博彩開始時,須遵循以下規則下注:

(一)Boxer從圍繞著博彩桌的博彩者中選出一位spinner;

(二)Spinner投擲代幣以定結果;

(三) 博彩桌圈外的博彩者可在代幣被投擲之前,在龍、鳳或5 odds(即須獲得五次odds作為投擲結果)作投注;

(四) 當投擲結果出現時,負責派彩的莊荷則派彩給贏家並收回輸家的投注。

第七條

賠率表

按照以下賠率表給勝出的投注派彩:

(一)龍或鳳派彩1賠1;

(二)5 odds派彩1賠25;

(三)Spinners的投注向投擲代幣之人派彩,賠率為1賠7.5。

第八條

不當情事

出現以下情況時,投擲作無效論:

(一) 當代幣被投擲的高度未能達到boxer或監場所接受者;

(二) 代幣被投擲時未能足夠達到boxer或監場指定的空中旋轉量;

(三) 當兩枚代幣或其中一枚落下時停在圈外範圍(圈子包括投注格位),即使代幣落在檯面之後停在圈內亦然;

(四) 當代幣觸碰到任何人或物後偏離方向,例如在圈內碰到莊荷或spinner;

(五) 當被投擲的兩枚代幣或其中一枚在圈內停動時並非平放着;

(六) Spinner投擲代幣時身體未完全處在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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