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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考慮到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的其中一家承批公司為了修改《百家樂法定規章》第十八條的規定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百家樂法定規章》中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十八條

抽水

一、場方在每局莊家贏得的款項中抽取百分之五(5%)作佣金。

二、出現上款情況時,場方可選擇不抽取佣金。但當莊家以六(6)點勝出時,則獲相等於投注額百分之五十(50%)的彩金。

第十九條

許可

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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