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
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 領導及統籌整體工作,並對各附屬單位進行必要監督;
(二) 編製活動計劃及報告,以及預算建議,並提交上級審批;
(三) 核准及發出部門應遵守則及工作指引;
(四) 對外代表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 建議人員的委任,並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任用;
(六) 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