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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透過第2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展開了一項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的數目為三個,與此同時,亦核准了有關競投方案。

共十八家參與競投公司的標書獲接納。

經過諮詢及磋商階段,“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委員會”(以下簡稱“競投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交了一份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八)項及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而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以便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二條第七款的規定。

一、經考慮競投委員會所提交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的內容,其依據獲得本人的贊同,此外,尤其考慮到載於該報告書的結論及建議部分,認為下列參與公開競投的公司所提交的標書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最為有利,現將三個供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臨時判給該等參與競投公司: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永利渡假村(澳門) 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二、為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在需要時招回參與競投公司的目的,以及按照競投方案第24.2款的規定,現順序排列出第四、第五、第六位的未獲臨時判給的參與競投公司:

第四位——MP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位——MGM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位——澳門麗星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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