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修改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2年6月23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95A號簿冊第91頁至93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2002年6月24日在同一公證處第337號簿冊第82頁至149頁背頁及第338號簿冊第2頁至第11頁背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作出修改,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2006年9月8日同一公證處第400號簿冊第116頁至119頁內。是次修改公證合同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修改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訂立,並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八條——批給的期限
一、本批給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維持不變)。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的歸屬
一、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及自動歸屬批給實體,但批給在上述日期前撤銷者除外;交付上述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必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負擔。
二、承批公司必須立即交付上款所指的財產,並為此簽署政府依法指定的文件。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第二條
增加
在合同中增加第九-A條、第四十三-A條及第六十三-A條,內容如下:
“第九-A條——獲許可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
承批公司獲許可在下列地點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的博彩:
(一)“永利澳門娛樂場”,位於澳門外港填海區仙德麗街;
(二)“永利皇宮娛樂場”,位於澳門路氹體育館大馬路。
第四十三-A條——娛樂場
承批公司下列的娛樂場屬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條及本合同第四十三條所規定須於批給撤銷時,無償及無負擔地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娛樂場:
(一)“永利澳門娛樂場”;
(二)“永利皇宮娛樂場”。
第六十三-A條——保證勞動債務得以履行的銀行擔保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金額不少於澳門元十二億一千萬元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以保證本合同屆滿後勞動債務得以履行。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因應承批公司實際聘用人數要求增加上述擔保金額。
三、承批公司必須為保持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生效而採取一切所需措施及履行一切所需義務。
四、承批公司在本合同屆滿後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期限內未能履行勞動債務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動用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
五、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許可下方可取消。
六、因發出、維持及取消第一款所指的獨立銀行擔保而產生的費用,全數由承批公司承擔。”
第三條
延期回報
一、承批公司在簽署本合同時,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澳門元四千七百萬元,作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回報。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計三個月內,履行經本合同第二條增加的第六十三-A條所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
承諾
為簽署本合同,承批公司及經本合同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四十三-A條所指娛樂場所在土地的承批人須簽署文件,承諾按照第16/2001號法律及其後的修改,以及經本合同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規定,將娛樂場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而娛樂場的範圍由上述文件劃定。
第五條
合同其他條款
合同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第六條
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